为了规范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工作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工作体制
(一)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
(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工作职责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授予门类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正常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其他授予条件
因第五条的第(三)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且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课程学分绩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的专业(不含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中,专业课程平均分达80分以上或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2.属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门类的专业中,专业课程平均分达75分以上或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按此类执行。
3.从未补考或重修,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本条不适用于专升本学生)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二)全国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专业中(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2.属理学、工学、农学门类专业中(不含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二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3.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CET6成绩达425分以上。
4.艺术学门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30分以上。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雅思IELTS成绩达5分以上或通过法语公共四级考试、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三级。
6.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初级以上证书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以上。
(三)学生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与竞赛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以第一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主持或以第一主要参与人申报校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或主持或以排名前二主要参与人申报省级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或以排名前三主要参与人参加教师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或参加省级一级以上学会科学论文报告会获奖。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通过学校专家组审核答辩。
4.独立或排名第一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和技术手段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并通过学校专家组现场答辩。
5.获教学技能竞赛校级一等奖。
6.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竞赛目录在《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竞赛活动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9〕152号)中《贵州师范学院已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详见附件1。
7.新增的省(部)级和国家级项目、竞赛,由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专业从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从业资格,目录见附件2。
2.获得所学或相近专业教师资格证。
3.新增的专业从业资格,由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入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学年确定为入伍对象,体检、政审均合格,已获得入伍通知书并应征入伍。
2.非毕业学年应征入伍,且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或受到“优秀士兵”及以上嘉奖者。
(六)研究生考试
考取硕士研究生,并提供考研成绩单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七)考取公务员或事业编制
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并提供用人单位录取通知或正式文件。
(八)考取特岗教师
考取特岗教师,并提供用人单位录取通知或正式文件。
(九)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未再受到其他处分且处分已解除的,符合第六条第(五)至(八)款之规定,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不授予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已修完但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二)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且不符合本法第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的。
(三)除考试作弊之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获得解除处分。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授予建议,将资格审查结果和授予建议等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士学位办”)。
(三)校学士学位办对各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进行公示,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上报省学位办。
(五)校学士学位办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之条件申请学位。
(七)每年未通过第一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可在达到条件后,于当年9月30日前递交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补授学士学位。
(八)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由校学士学位办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归档备查。
第九条撤销学士学位
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士学位办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争议处理
(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复核的,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凡冠以“以上”均含本级。
(二)本实施办法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有效目录为准。
(三)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时,论文(作品)需正式见刊,项目结题需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批文。专业从业资格取得时,国家尚未发文取消的,视为可授学士学位的有效条件。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贵师院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五)其他未尽事宜,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2 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格汇总表.xlsx